资质知识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总局制)(官网有表格可以下载); 2.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 3.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申请表(总局制)(官网有表格可以下载) 2.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 3.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播出机构许可证》; 4.编剧授权书; 5.电视剧制作资金承诺书。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是指制作电视剧(公开播出的)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才有资格制作电视剧,并且事先必须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根据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代理发行影片需要提供: (1)代理发行授权书; (2)代理发行合同(协议); (3)发票; (4)银行进帐单; 4.申请主体不含外资的承诺说明。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是由个省市局的“国家电影局”颁发。设立影片发行公司需要申报及批准的程序,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营业范围要有“演出经纪”); 2.申请登记表 新申请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的“演出票务”活动,需填写申请登记表中“公司网站域名”栏或者“移动端APP公众号”栏。一并需提供:网站域名证书、网站首页截图和演出票务销售页面截图。或者提供:微信认证该公众号账号主体页面截图、该公众号首页截图和销售演出票务页面截图。无“演出票务”业务需求和能力请忽略。 3.3个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证件的“从业单位”应与提交申请的单位一致,且证书期限在有效期范围内。),材料加盖公章;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 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 备注: 申请单位应按照自身拟开展的业务,对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总局官网已公布),确定拟开展业务所属类别,并在报告中明确表述,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3.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2)网站域名注册证书; (3)对照所申请或拟变更事项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4)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5)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的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的内容,并提供网络宽带租用协议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备注: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属于禁止外资投资的产业,故含有外资成分的单位不能申请。